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7〕538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7-09-26 【字体: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豫国税发〔1997〕25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销售收入实现后,必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各项法定的退(免)税凭证,否则应就上述销售收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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