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1998年进口农药原料及中间体等农资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8〕13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8-01-01 【字体: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法字〔1999〕57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1998年国家计划安排进口的农药原料和中间体、磷酸以及农用塑料原料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进口国家计划安排1.3亿美元之内的农药中间体和农药原料(具体进口商品目录见附表)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对超过此额度的进口农药中间体和农药原料,所征增值税款不予返还。具体返还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94〕财预字042号)执行。

二、国家计划安排进口的71万吨农膜用塑料原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其中:国家轻工业局50.5万吨(含地方20.5万吨),农业部10.5万吨(其中农垦2万吨),国务院扶贫办5万吨,中农公司5万吨。

三、对下列进口农用塑料原料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具体返还办法按〔94〕财预字042号文件执行。

1、国家计划安排进口的9.5万吨农用灌溉管用塑料原料,其中水利部6万吨,国家轻工业局2.5万吨,国务院扶贫办1万吨。

2、国家计划安排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进口4.7万吨化肥包装袋用料(聚丙烯、聚乙烯)。

3、农业部进口的5吨远洋渔业专用塑料原料。

上述农用塑料原料,应专项用于农业灌溉水管、化肥包装袋和远洋渔具生产,不得进入市场。如有移作他用的,应按规定全额追回已返还的增值税税款。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四、对中国阿拉伯化肥有限公司进口的16万吨磷酸、南京化学工业公司进口的3.5万吨磷酸、大连化学工业公司进口的2.5万吨磷酸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这些进口磷酸应专项用于复合肥生产,如有买卖或移作他用的,应按规定全额补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款。

五、具体监管办法和审批手续由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六、以上政府执行期为1998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