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8〕184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8-12-14 【字体:

注释:全文失效或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财政部令2001年第11号)。

注释:全文失效或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对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执行到1998年底,不再延长。

二、对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实行的不征不退政策(即:出口货物实行免税办法,从国内采购原材料照征国内税收,最后一道出口环节免税,进项税额不予抵扣也不退税的办法),继续执行到2000年底。

三、对1994年1月1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仍执行现行的出口退税办法。

请遵照执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