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经贸委 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印发《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税发〔1999〕68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9-04-16 【字体: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5号)。


根据《关于改进钢材“以产顶进”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9〕34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通力合作,及时沟通,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或报告上级领导机关。

二、为切实做好钢材“以产顶进”工作,决定将列名钢铁企业由15家增加到27家,具体名单附后。

三、在监管证书下发前,各地税务机关可根据监管小组开具的有关部门证明材料,先对“以产顶进”钢材办理免、抵税手续,待监管证书下发后再补办有关手续。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