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民航总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1〕758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1-10-17 【字体:

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502号)下发以后,民航总局反映其投资和管理的机场近两年由于股份制改造和新建等原因,名称和数量有所变化。经研究决定,由民航总局汇总纳税的机场按照本文附件《民航总局所属机场名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