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奥地利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11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3-20 【字体: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奥地利航空公司开辟维也纳-北京航线的通知》(民航运函[1995]144号)转发你局。请根据我国政府和奥地利政府于1991年4月10日在北京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八条的规定,对奥地利航空公司在我国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利润,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取得的国际运输收入,征收营业税;对该公司派驻中国雇员所取得的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奥地利航空公司开辟维也纳-北京航线的通知

民航运函[1995]144号

华北管理局:

根据民航总局外许[1994]36号《临时经营许可》,总局同意奥地利航空公司从1995年3月26日开始经营维也纳北京航线定期客运航班。具体计划如下:

一、航班号:OS591/2实际上与国航代号共享,国航航班号为CA966/5

二、机型:A340-200型9(263座)

三、班期:每周2班,周四/五,周日/一

四、航线:维也纳北京-维也纳

具体航路及时刻以航管部门通知为准。请各有关单位大力协助做好开航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