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
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

国发〔1985〕10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85-08-24 【字体:

注释:全文失效或废止。参见:《国务院关于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和将屠宰税、筵席税下放给地方管理的通知》(国发〔1994〕7号)。


现将《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

(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四日国务院发布)

一、为了促进集体企业加强经济责任制,逐步提高职工收入水平,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从一九八五年度起,对集体企业开征奖金税.

二、集体企业奖金税的征收和管理,比照《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办理.

三、集体企业计算奖金税的工资标准,凡执行国营同行业企业工资标准的,比照国营同行业企业工资标准计算.未按国营同行业企业工资标准执行的,每人每月工资统一按六十元计算;超过部分,视同发放奖金.

四、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财政部制定.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