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积极配合财税部门做好清理企业欠税工作的紧急通知

银传〔1994〕11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12-19 【字体:

各专业银行、商业银行、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当前,部分企业欠税较多,不仅严重妨碍了国家财政预算收入任务的完成,而且对于抑制通货膨胀,保持经济稳定发展都将产生不利影响,各级银行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抓紧清理企业欠税紧急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4〕89号),充分发挥金融杠杆作用,积极配合支持财税部门做好清理企业欠税工作。为此,特作如下紧急通知:

一、各级银行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严格结算纪律,督促企业按期交付税款。各级银行要严格执行税、贷、货、利的扣款原则,对欠税企业收回的货款首先要足额扣缴税款,切实防止压票、压证和拒收税票情况的发生。

二、充分发挥金融杠杆作用,积极配合财税部门做好纳税企业缴纳税款的工作,对企业在银行有存款、又不按期缴纳税款的,各级银行要凭税务机关依法通知,帮助税务部门做好从企业存款中强制扣缴税款的工作。

三、各级银行和银行经收处收到企业上缴的款项,要于当日划转到国库支库,支库、中心支库和分库要在收纳预算收入的当日办理库款报解,不得以任何理由延压、占用或拒收税款。

四、各级银行要继续协助有关部门积极帮助企业清收货款,认真帮助企业做好限产、压库、促销工作,努力盘活资金,督促企业收回货款后及时补交税款。

五、各级银行要合理安排现有贷款规模,灵活调度信贷资金,对产品有销路、经济效益好,但因补交税款后流动资金紧张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要优先给予流动资金贷款支持。

六、各级银行要积极主动与财税部门紧密配合,加强调查分析,深入到当地欠税大户和重点税源户,采取必要的信贷措施,切实帮助企业做好年前税款的清缴工作。对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要随时向总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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