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
关于房地产建设进口物资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发〔1995〕1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4-23 【字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调整投资结构,引导投资方向,促进房地产建设与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现对各类房地产建设进口物资、设备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进口环节税)的征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外商投资和特定区域(经济特区、保税区、国家经济技术术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上海浦东新区、国家旅游渡假区)内的生产性项目和高新技术、教育、卫生、科研、基础设施项目,以及用于出售、转让、租赁的生产厂房、仓储设施建设所需进口的物资、设备,按现行法规可以享受减免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优惠的、仍按原法规执行,并由海关严格按法规监管。

二、对兴建(包括改扩建)宾馆饭店、写字楼、别墅、公寓、住宅、商业购物场所、娱乐服务业场馆,餐饮业店馆,以及其他房地产项目,无论是出售、转让、租赁还是自用或与生产厂房相混合使用,所需建设物资、设备,无论任何地区、企业、单位、个人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口,一律按法定税率照章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三、本通知自1995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按法规的审批程序已批准合同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已批准纳入国家或地方基本建设开工计划的国内企业建设项目,按原法规进口建筑物资、设备可享受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在已批准的投资总额内,仍按原法规执行。

过去有关法规凡与本通知法规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的法规为准。

抄送:党中央各部门,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中央军委办公厅、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军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