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会字〔1995〕2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7-05 【字体: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分别反映企业欠交增值税税款和待抵扣增值税情况,根据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现对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作如下补充:

一、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企业月终时转入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转入多交的增值税也在本明细科目核算。

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企业月终转出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

月份终了,企业应将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自“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将本月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

当月上交本月增值税时,仍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当月上交上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抵扣的增值税。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交的增值税;贷方余额,反映未交的增值税。

三、企业应对“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作相应的调整,具体格式如下:

应交增值税明细表

会工(或会商等)01表附表1

编制单位: _____年_____月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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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行次┃本月数┃本年累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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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交增值税:             ┃1 ┃ ×  ┃

1.年初未抵扣数(用“—”号反映)   ┃2 ┃   ┃

2.销项税额              ┃3 ┃   ┃

出口退税              ┃4 ┃   ┃

进项税额转出            ┃5 ┃   ┃

转出多交增值税           ┃6 ┃   ┃

┃7 ┃   ┃

3.进项税额              ┃8 ┃   ┃

已交税金              ┃9 ┃   ┃

减免税款              ┃10┃   ┃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11┃   ┃

转出未交增值税           ┃12┃   ┃

┃13┃   ┃

┃14┃   ┃

4.期末未抵扣数(用“一”号填列)   ┃15┃ ×  ┃

二、未交增值税:             ┃  ┃   ┃

1.年初未交数(多交数以“一”号填列) ┃16┃ ×  ┃

2.本期转入数(多交数以“一”号填列) ┃17┃   ┃

3.本期已交数             ┃18┃   ┃

4.期末未交数(多交数以“—”号填列) ┃19┃ ×  ┃

┃  ┃   ┃

━━━━━━━━━━━━━━━━━━━━━┻━━┻━━━┻━━━━━编制说明:1.本表“应交增值税”各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有关专栏的记录填列。2.本表“未交增值税”各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的有关记录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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