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取得青苗补偿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5〕7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3-01 【字体:

注释: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企业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支付给职工个人纳税问题的请示》(青地税二〔1995〕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属种植业的收益范围,同时,也属经济损失的补偿性收入,因此,对他们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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