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
关于转发总后勤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后财字〔1996〕第8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6-04-15 【字体:

各总队后勤部,新疆兵团指挥部后勤部,各直属院校院(校)务部,总部直供单位:

现将总后勤部后财字〔1996〕第102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转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结合实际情况,武警部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由部队各级发放工资部门负责每月从工资薪金中扣收,并按要求向当地地税局缴纳。

特此通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