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8〕3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8-03-03 【字体: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6号)。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业务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46号)。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财政部令2001年第11号)。

 

经国务院批准,2000年底以前,继续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具体政策和操作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71号文件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预字〔1997〕108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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