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0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8-10 【字体:

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实施后,文中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

上海、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有关国有股东按照《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国有股,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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