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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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于2021年8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注释:自2021年5月1日起,海南、陕西、大连和厦门开展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试点,全文暂停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注释:附件1《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1《本期准予抵减税额计算表》于2015年5月1日起停止使用。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