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1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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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第二条及附件1于2021年8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注释:自2021年5月1日起,海南、陕西、大连和厦门开展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试点,第二条及附件1暂停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文件解读(点击显示/隐藏)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葡萄酒消费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5年03月19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取消了凭《葡萄酒购货证明单》退税的审批方式,统一改为抵扣方式解决重复征税问题。
二、修订后的《办法》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纳税人从葡萄酒生产企业购进、进口葡萄酒连续生产应税葡萄酒的,准予从葡萄酒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所耗用应税葡萄酒已纳消费税税款。
二是明确了抵扣凭证种类。纳税人以进口、外购葡萄酒连续生产应税葡萄酒,分别依据《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计算扣除应税葡萄酒已纳消费税税款。
三是明确要求纳税人按照现行消费税管理规定,建立《葡萄酒消费税抵扣税款台账》,作为申报扣除外购、进口应税葡萄酒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查资料。
三、在修订《办法》同时,一并明确了过渡期有关税收管理事项,一是自2015年3月1日起,《葡萄酒购货证明单》停止领用和开具,在此之前未开具的《葡萄酒购货证明单》,纳税人应退回主管税务机关;二是2015年2月28日(含)前已开具的《葡萄酒购货证明单》,应于2015年5月31日前办理完毕葡萄酒消费税退税相关事宜;三是启用新的《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表1《本期准予抵减(扣)税额计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