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8〕7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8-04-16 【字体:

注释:全文于201651日起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1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国政府已参加的国际公约及中国政府与有关国际组织签订协议的规定,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官员与外国驻华使馆及其外交人员享有同等待遇。经研究决定,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官员购买特定的中国产物品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中国产物品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81号)的规定,享受退税待遇。

附件: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名单

1、欧洲联盟欧洲委员会驻华代表团

2、阿拉伯国家联盟驻华代表处

3、联合国系统组织代表机构

4、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驻华代表处

5、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驻华代表处

6、联合国人口基金驻华代表处

7、世界粮食计划署驻华代表处

8、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驻华办事处

9、世界卫生组织驻华代表处

10、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驻华代表处

11、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

12、世界银行驻华代表处

13、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署驻华代表处

14、联合国工发组织中国投资促进处

15、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驻华代表处

16、国际金融公司中国代表处

17、国际移动卫星组织驻华代表处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