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76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7-10-20 【字体:


注释:失效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4号)。

注释:全文于2019年1月1日起废止。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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