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 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发布《贵州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8-01-29 【字体:

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修订<贵州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5号)。


为规范行使全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涉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结合税收工作实际,联合组织修订了《贵州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裁量基准》),并经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分别召开相关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告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遵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在《裁量基准》范围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得单独引用《裁量基准》作为依据。

二、《裁量基准》是在国家现行税法法定范围内进行细化量化,税务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时,应当体现依法、公平、合理原则。国家税法另有规定的,以国家税法为准。

三、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贵州省地方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黔地税发〔2011〕98号文件印发)和《贵州省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黔地税发〔2017〕99号文件印发)同时废止。

附件:贵州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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