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有关问题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公告2014年第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4-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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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于2021年8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公告2021年第2号)。
注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并发布。
注:第四条“可以报经县(区)国税局批准分次转出”废止。参见《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附件《河北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统一核定扣除标准》马铃薯淀粉标准废止。参见《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和调整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规定,现将全省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我省从事“籽棉加工”、“淀粉加工”(以玉米、薯类为原料)、“皮革鞣制加工”、“生物质发电”、“
羽绒生产”5个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实行核定扣除,农产品核定扣除采用投入产出法,并实行全省统一的核定扣除标准(见附件)。
二、自2014年1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扣除。
三、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核定扣除标准告知试点纳税人,并通过办税厅、网站等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告。
四、试点纳税人对截至2013年12月31日的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原则上于2014年6月30日前一次性转出,对进项税额较大一次转出有困难的,可以报经县(区)国税局批准分次转出,但转出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014年12月31日,并报市国税局备案。
五、其它事项按总局及省国税局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
2014年1月3日
文件解读(点击显示/隐藏)
公告解读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要求自2013年9月1日起,结合本省特点,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扩大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工作。
二、试点行业的选择
为有效解决我省农产品在税收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化解税收管理风险,核定扣除试点工作,按照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原则,先行选择地域分布广、收购发票管理难度大、扣除标准能量化且相对稳定的行业扩大试点。在经过前期调研及广泛征求各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选择了“籽棉加工”、“淀粉加工”、
“皮革鞣制加工”、“生物质发电”、“ 羽绒生产”等5个行业先行试点。
三、扣除标准制定原则
为使核定扣除标准制定的公平、合理、更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我们采取样本企业做为基础数据来源,样本企业具有代表性,其特点为省内各试点行业的龙头企业或产品产量在行业排名靠前的企业。扣除标准的制定本着同企业实际税负持平或不增加企业税负的原则。
四、进项税额转出问题
为切实解决因核定扣除试点中库存进项税额转出问题,公告规定了转出的时间及期限。
五、标准确定及执行时间
按照总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规定,我省农产品核定扣除一律采用投入产出法。为便于管理,公平税负,2014年我省试点行业全部采用全省统一扣除标准。
本公告有利于减轻纳税人负担,且公布后不立即施行有碍执行,所以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相关附件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