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发布《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的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6-12-29 【字体:

注释:全文于20215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注释:税务机构名称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涉税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全省税收执法实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制定了《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