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企业端采集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国税发〔2006〕40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6-03-16 【字体:

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

注释:税务机构名称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注释: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附件2《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认证系统注销登记表》、附件3《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认证系统故障处理情况登记表》废止。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第十一条中“网上认证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认证系统注销登记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在网上认证系统中取消该企业网上认证资格:”修订为:“网上认证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告知主管税务机关后,在网上认证系统中取消该企业网上认证资格:”。第二十一条中“服务单位应于24小时内处理,并将处理的结果填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认证系统故障处理情况登记表》(见附件3)备查。”修订为:“服务单位应于24小时内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留存备查。”。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企业端采集系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企业端采集系统管理办法.doc

二OO六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