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确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计税毛利率的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4-01-10 【字体:

备注:全文废止。参见: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计税毛利率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结合各地实际,省局确定了国税系统管辖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现公布如下:

一、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其它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沈阳市、鞍山市开发项目位于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5%。

(二)抚顺市、本溪市、锦州市、营口市、辽阳市、铁岭市、朝阳市、盘锦市、葫芦岛市开发项目位于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三)丹东市、阜新市开发项目位于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0%;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问题的公告》(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鞍国税函〔2011〕40号) 、《抚顺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毛利率的公告》(抚顺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朝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朝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锦州市地方税务局 锦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 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锦州市地方税务局 锦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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