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退税服务,提升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相关要求,在前期一类企业先行试点的基础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将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范围扩大到二类出口企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是指国税机关利用信息技术,实现申报(含证明办理,下同)、审核审批、退调库等出口退(免)税业务的“网上办理”。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企业,自愿向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可确定为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
(一)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
(二)向国税机关承诺能够按规定将有关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案;
(三)有税控数字签名证书(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金税盘或税控盘中已内置税控数字签名证书,无税控数字签名证书的出口企业可到国税机关免费领取安装);
(四)能够按规定报送经数字签名后的出口退(免)税全部申报资料的电子数据。
三、符合上述条件且自愿申请成为试点企业的,应填写《安徽省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申请表》(附件1),报国税机关备案。
四、试点企业在办理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时,只提供经过税控数字签名证书签名后的正式电子申报数据,不再报送纸质申报表和纸质凭证,原规定向国税机关报送的纸质资料留存企业备查。国税机关受理申报后,按相关规定进行无纸化审核审批及退调库。
五、试点企业应如实提供与纸质资料一致的出口退(免)税电子数据。
六、试点企业可选择通过“安徽省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办理网上申报。系统出现故障时,可直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具体操作流程详见《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操作指引(企业)》(附件2)。
七、试点企业办理退(免)税申报时,国税机关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受理时间为该业务受理时间。
八、国税机关向试点企业出具出口退(免)税相关文书及证明时,可通过电子数据形式反馈给企业,由企业自行打印。试点企业需要的,可要求国税机关出具加盖印章的纸质证明。
委托方和受托方均为安徽省内试点企业的,其申请办理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等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国税机关不再出具纸质证明。
九、国税机关在出口退(免)税审核审批、电子退库、函调管理、实地核查、税务评估、税务稽查等事项中需要试点企业提供纸质资料的,试点企业应如实及时提供。
十、试点过程中,发现试点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或未按规定将退(免)税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的,国税机关应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一、本公告未尽事宜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开始施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11月23日
文件解读(点击显示/隐藏)
关于《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范围的公告》的解读
为便于出口企业及国税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出口退(免)无纸化管理试点范围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2016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文件要求在全国范围内推进无纸化试点工作。根据税务总局统一安排,2016年8月,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制发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在全省一类出口企业中先行推行无纸化试点工作。试点过程中,无纸化管理不仅加快了企业退税进度,同时减轻了审核人员工作负担,试点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为进一步优化退税服务,提升管理水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将试点企业范围由一类企业扩大至二类企业,并发布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公告》第二条明确了成为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应符合的条件。出口企业自愿申请,且同时具备《公告》第二条所规定的4项条件,方可被确定为试点企业。
(二)《公告》第三条明确了如何申请成为试点企业。申请成为试点企业的,应填写《安徽省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申请表》,报国税机关备案。国税机关是指负责该企业出口退(免)税审核审批的国税机关。
(三)《公告》第四条明确了对试点企业申报的要求。试点企业办理相关出口退(免)税申报(含证明办理,下同)等业务时,只提供经税控数字签名证书签名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无需再报送纸质申报表和纸质凭证。
(四)《公告》第五条要求,试点企业报送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应与留存备查的纸质资料必须一致。
(五)《公告》第六条明确了试点企业如何报送电子数据。试点企业可通过“安徽省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办理网上申报等相关事项。系统故障时,可直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事宜。
(六)《公告》第七条明确了试点企业申报的受理时间,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受理时间为业务受理时间。
(七)《公告》第八条明确了相关文书的出具要求。试点企业需要时,可以要求国税机关出具加盖印章的纸质证明,国税机关应当出具。安徽省内试点企业间办理各类单证的,国税机关不再出具纸质证明。
(八)《公告》第九条明确了提供纸质资料的要求。国税机关执行相关事项有需要时,试点企业有提供纸质资料的义务。
(九)《公告》第十条明确了试点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或未按规定将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的,国税机关应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公告》执行日期
《公告》第十二条明确了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以出口退(免)申报时间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