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6-04-29 【字体:

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现就全省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方式暂以企业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为主,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向网络备案方式过渡。

二、省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的优惠事项,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备案。总机构应当在备案完成后,及时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复印件传送给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并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三、本公告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工作。

特此公告。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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