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省财政厅
关于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核定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4-12-21 【字体:

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23年8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财政厅公告2023年第4号)。

注释:继续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相关授权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5号)规定,经甘肃省国家税务局会商甘肃省财政厅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产品扣除标准及部分产品调整扣除的标准公告如下:

一、   麦芽产品核定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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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类型

大麦单耗数量(吨)

麦芽

1.306

二、乳制品部分项目调整核定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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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类型

原乳单耗数量(吨)

原标准

现标准

淡奶粉

7.251

9.1

含乳饮料

0.259

0.345

三、本公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省财政厅

2014年12月3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