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4-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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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转变税务机关工作职能,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以下简称19号公告)要求,现将我省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查验范围
除19号公告规定的范围外,我省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不包括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工业企业、开具或取得农产品发票的工业企业,申请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一百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
二、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查验基本要求
(一)一般纳税人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申请的实地查验基本内容
1.纳税人是否有相关合同、协议或已认证的进项发票原件等原始资料证明,确实需要单笔开票至所申请限额范围。已开业纳税人是否存在单笔销售业务超过原设定开票限额需拆分开票的。
2.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应予查验的其他内容。
(二)进行现场实地查验的应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并根据对上述查验内容的查验结果进行综合判定。查验人员应当场填写《询问(调查)笔录》(文书格式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并入纳税人档案备查。
特此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4月28日
文件解读(点击显示/隐藏)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各省国税机关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扩大不需事前实地查验的范围,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国税机关确定。”。为切实转变税务机关工作职能,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经过征求部分州市局意见,对我省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查验范围扩大为“除《19号公告》规定的范围外,我省工业企业(不包括: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民政福利企业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连续12个月内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金额累计超过一千万元的企业)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一百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
同时对我省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查验基本要求作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