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总局进一步做好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的通知

黔国税发〔1996〕19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6-09-19 【字体: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13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新版普通发票的特征1997年元月1日起全国统一启用的新版普通发票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发票联用纸为38g白水印防伪纸,不加印底纹。水印由“SW”(“税务”二字汉语拼音缩写)字母和棱形组成,对光清晰可见;

二是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紫光灯下呈橘红色荧光反应。二、新版普通发票的印制从文到之日起,新版普通发票一律按照全国统一防伪措施、依据省局重新设计的票样印制,由省局重新认定的发票定点印刷厂家承印。未经省局批准,其他印制企业不得印制新版普通发票。原各地按统一防伪水印纸及防伪荧光油墨印制的普通发票、普通机外发票在1997年仍可继续使用。

三、旧版普通发票的清理核销旧版普通发票(即底纹纸发票)废止日期为1997年元月1日。接本通知后,各地应立即对用票单位和个人,以及税务机关现有的旧版发票全面清理盘点,限于1997年元月15日前全部核销完毕。对库存尚未使用的空白旧版发票,一律由主管国税机关监督销毁;对整本中未填用过的空白发票,由税务机关采取剪角的方法逐份进行核销,已剪角作废的发票随同存根联一并交企业自行保管备查。

四、换版要求普通发票的换版直接关系到加强发票管理,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护国家、企业和个人利益的大问题。各级领导务必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总局和省局的通知精神,切实抓好换版工作,确保新版发票明年元月1日全面启用。切不可掉以轻心,贻误时机,造成工作被动。同时,各级国税机关还应加强宣传,使用票单位和个人认识换版的深刻含义和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的意义,了解新版发票的特征,提高用票单位和个人依法用票、依法管票的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换版工作。各地应随时反映换版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出现的问题。换版工作结束后,各地、州、市国税局应于1997年元月25日前向省局报送换版工作总结。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的通知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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