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06-15
【字体:小 中 大】 打印本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现将广东省(不含深圳)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公告如下:
一、对于本公告公布前已按确定计税毛利率申报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的项目,2018年度不再对其所适用的计税毛利率进行调整。
二、对于本公告公布后新取得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的项目,各市税务机关应按国税发〔2009〕31号文的规定,确定2018年度当地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
三、本公告适用于所属期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2019年及以后年度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按照国税发〔2009〕31号文另行制定及公布。
四、《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广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文件解读(点击显示/隐藏)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原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广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确定。因机构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需重新确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但为保持政策的稳定性,特制定本公告,确定2018年为过渡期,明确2018年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的处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三、主要内容
(一)对于本公告公布前已按确定计税毛利率申报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的项目,2018年度不再对其所适用的计税毛利率进行调整。
(二)对于本公告公布后新取得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的项目,各市税务机关应按国税发〔2009〕31号文的规定,确定2018年度当地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
四、实施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所属期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2019年及以后年度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按照国税发〔2009〕31号文另行制定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