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关于发布《山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18-06-15 【字体:

注释:违法行为第(三十一)项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于2020113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山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对原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制定的《山西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试行)》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山西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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