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关于启用各区税收业务专用章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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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税收业务办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决定在全市各区范围内启用新的税收业务专用章,原税收业务专用章停止使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收业务专用章适用范围
税收业务专用章适用于税务机关在办税服务场所为纳税人办理各类涉税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及市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税收业务专用章的启用
上海市各区税务机关自挂牌后正式启用。
三、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18年7月4日
文件解读(点击显示/隐藏)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启用各区税收业务专用章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8-07-05 11:27 来源: 上海税务
一、公告的背景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为全面规范本市税收业务专用章的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决定自各区税务机关挂牌后,原税收业务专用章停止使用,启用新税收业务专用章,并对外进行公告。
二、公告的内容
除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有关规定使用其他印章外,办税服务场所税收业务均可使用税收业务专用章。
三、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