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民航机场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市税三字〔1989〕34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89-04-20 【字体:

朝阳区分局(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1989〕国税地字第032号《关于对民航机场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市局。


一九八九年四月二十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民航机场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1989〕国税地字第0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对民航机场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机场飞行区(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机坪、安全带、夜航灯光区)用地,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机场道路,区分为场内、场外道路。场外道路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场内道路用地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机场工作区(包括办公、生产和维修用地及候机楼、停车场)用地、生活区用地、绿化用地,均须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一九八九年四月六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