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滦平县西地乡西地等村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冀地税函〔2008〕47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8-02-19 【字体: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和现行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5号)。

注释:继续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2018年第1号)。


承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拟对滦平县西地乡西地、八里庄、烧锅、吴营、冯营五个行政村按工矿区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请示》(承地税发[2007]98号)收悉。滦平县西地乡位于滦平县东部,距承德市15公里,与承德市双滦区接壤,毗邻承德钢铁公司和滦河发电厂。近年来随着承钢改制、主辅分离等政策的实施,一大批企业落户西地乡,特别是西地、八里庄、烧锅、吴营、冯营五个村因非耕地较多,水源丰富,交通便利,有着发展工业的特殊优势。目前,这五个村已有十多户金属加工、冶金矿业企业,工商业较发达,人口相对集中,符合开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条件。经研究,同意上述五村按工矿区标准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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