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税务局
关于对“家庭财产长效还本保险证”是否贴花的批复

冀税三字〔1992〕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2-03-10 【字体: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和现行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5号)。

注:继续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一、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家庭财产有效还本保险证”是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二、该项保险的保险储备金为计税依据,不能以投保金额或利息收入作为计税依据。在凭证书立时,双方按此计算贴花。

三、各种具有储蓄和保险保障双重性质的保险,如家庭财产两全保险等,应按照上述规定原则办理。


1992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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