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对秦皇岛市休疗单位征收房产、城镇土地使用税请示的批复

冀地税函〔1998〕7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04-24 【字体:

注释:继续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秦皇岛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体疗单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请示》(秦地税发〔1998〕26号)收悉。对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各类休养院、疗养院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并专用于接待系统内干部职工休养、疗养的各类休疗养院,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各类休疗养院,既接待系统内干部职工休养、疗养又对外经营的,可按其上年对内、对外营业收所占的比例划分免征或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998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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