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黄骅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南大港管理区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冀地税函〔2007〕2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1-31 【字体:

注释:继续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沧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黄骅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南大港管理区按工矿区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请示》(沧地税发〔2006〕64号)收悉。黄骅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南大港管理区是为进一步适应经济发展和整体产业规划,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和改建的三个经济区。目前,三个经济区工商业较发达,人口也较集中,符合开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条件。经研究,同意自2007年1月1日起,在黄骅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南大港管理区开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007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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