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个人在基层供销社和农村信用社入股取得股息或红利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7〕24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10-22 【字体:

注释:继续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1994年经省政府批准,省局下发了《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冀地税二发〔2007〕8号),对我省个人在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入股(不含集资)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同年国家税务总局在全国会议上口头明确,对50、60年代入股的个人股东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以后新入股的股东要按照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随后,省局将总局意见向下进行了传达并要求执行。从目前全省情况看,此项政策执行不一致,有全部暂免征收的,也有部分免征的。

为统一政策,省局将提请省政府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和农村信用社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重新明确。在省政府未作出明确前,为支持我省农村信用社和基层供销社体制改革,保证全省政策的执行统一,省局决定从2007年10月1日起,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或农村信用社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不分入股年代一律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此前已征税款不再退库。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