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8〕5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8-01-07 【字体:

注释:失效条款,第一、三、五条。参见《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拟修改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注释:继续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注释: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替代,宣布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反映的个人所得税业务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对个人买房后1年内出售原住房,即先买后卖,可比照上述政策执行。但对商业用房或个人拥有多套住房,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单位每月从职工应发工资中扣除一定比例,季末或半年考核后根据考核办法返还,并发放考核奖金的,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分摊到所属月份。

三、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法定费用扣除

标准为每次收入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租赁总收入—税费—修缮费—租赁总收入×20%。

四、对个体工商业户的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的经营者,按照国家规定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五、对单位职工取得的补充养老保险金(年金),应全额并入发放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八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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