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函〔2010〕68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0-05-04 【字体: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和现行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5号)。

注释:冀地税函〔2010〕68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并发布。


各市地方税务局:

契税和耕地占用税(以下简称两税)征管职能2010年3月1日实现顺利接管,但实际工作中尚有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为进一步做好两税的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两税的纳税服务工作

各地要进一步优化两税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缩短办税时间。凡市区集中征收两税的单位和房地产交易量大的县(市、区)局,办税高峰期要增设临时窗口,税政人员现场值班,及时提供咨询服务,现场解决问题,严防重大事件的发生。对情况复杂无法即时解决的问题,要向纳税人做好解释,并取得联系方式,向上级请示后尽快将答复结果告知纳税人。凡有两税征收职能的县(市、区)局,办税服务大厅必须受理两税业务。

对房地产开发公司集中代办契税业务的,可采取预约方式,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业务或由办税人员上门服务。

二、加强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管理

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要求,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定期公布住房综合平均价格。针对一些地区买卖双方通过订立虚假合同,低报房屋交易价格,不如实申报缴纳契税的问题,各征收单位要在6月底之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不同区域和结构房屋交易的最低计税价格,并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情况适时更新。纳税人申报的房屋交易价格高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申报的价格计算征税;纳税人申报的房屋交易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计算征税。

三、严格执法,规范两税减免退税管理

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规定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征收和减免两税。对各地自行制定的两税优惠政策,擅自变通计税方式的,要认真清理,凡违背国家税法和税收管理政策规定的,要立即停止执行并上报省局。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审批减免两税,对即时减免事项,纳税人资料齐全的,要现场一次办结。纳税人申请退税(包括征管职能接收前财政部门组织征收的税款),凡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要按规定及时办理退税手续。

四、加强部门配合,严把“先税后证”关

各地要进一步密切与房管、国土等相关部门联系,积极取得配合,落实好“先税后证”的规定,就有关税收问题协同制定控管办法。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和情况通报制度,充分利用房管、国土部门提供的房屋、土地权属变更信息,提高税源监控水平,有的放矢加强两税征收管理。

五、加强两税收入分析

要密切关注两税征收情况,结合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因素,加强收入的同期比对分析,对收入波动较大的单位要认真分析、查找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堵塞漏洞。

六、逐步改进缴税方式,加强票款安全管理

各征收机关要努力改进征缴税款方式,按照省局统一部署增设电子划转缴税设备,引导纳税人采取电子转账方式缴纳税款,并严格执行《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单位工作时间不得拒绝现金缴税业务的通知》(冀地税函[2010]37号)规定。

七、对两税接收情况进行回头看

要主动与财政部门沟通两税票据的缴销情况,并确认已征两税税款全部缴入国库。检查政策文件和征管资料的交接情况,对财政部门移交的欠税,做到纳税人、财政、税务三方签字确认。要按照征管法的规定,组织力量抓紧对欠税的追缴。对以前年度耕地占用税的欠税,属于中央收入的税款入库级次问题,经与省财政厅沟通,按现行税款入库级次入库。各市要对本地区契税征收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摸底,严格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认真做好契税的直征工作,对于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的,立即终止委托代征。

八、加强信息反馈

各地在两税征管中遇到的政策问题要及时向上级请示,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局反馈。


二○一○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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