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冀地税函〔2009〕14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8-26 【字体:

注释:继续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武安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的请示》(武地税发〔2009〕21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85)财税字第143号〕及《河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省政府(85)冀政78号〕的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应按行政区划依据纳税人所在地确定。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武安市磁山镇洛阳村北,属磁山镇行政区划范围,因此应按5%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经研究,废止《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问答》〔(85)冀税二字第14号〕第六条“镇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制镇不包括镇辖村”的规定。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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