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税三〔1991〕3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1-09-20 【字体:

各区、县税务分局,开发区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1)1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本市主办并不涉及省际关系的订货会、展销会、交易会上所签合同的应纳印花税,由纳税人回单位后即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一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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