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税局
关于纳税人清产核资后资金账缴纳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地税二〔1995〕1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2-27 【字体:

各地方税务分局:

纳税人清产核资后,其资金账相应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其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天津市地税局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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