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几个业务政策问题的通

豫地税发〔1994〕75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4-12-29 【字体: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后,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个些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业务问题具体明确如下:

一、对个人采购材料、推销产品等单项收入的征税问题

对个人采购材料、推销产品等单项收入的认定,应以采购员、推销员与企业的雇佣关系而定。如果采购员、推销员为本企业的职工,其采购、推销收入应视为工资、薪金所得;如果采购员、推销员非本单位职工,其采购、推销收入应视为劳务报酬所得。

对个人采购材料、推销产品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按扣除费用后的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对符合财务制度规定并有合法凭证的支出费用,经税务部门核实后准予扣除,就其扣除后的余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由税务机关根据采购材料、推销产品的形式分别按以下比例扣除费用:

1.采购、推销人员平时的工资、奖金、补贴等照发,并享受本企业的福利待遇,只是利用业余时间或社会关系推销、采购商品、产品和原材料等,按额(量)计酬付奖的,可按其个人推销、采购收入总额减除30%-40%的费用。

2.采购、推销人员只从企业领取基本工资,对其它如奖金、津贴、补贴、差旅费和业务交往费等均由个人负担的,可按其个人采购、推销收入总额减除50%-60%的费用。

3.采购、推销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差旅费、业务交往费等均由本人负担的,可按其个人采购、推销收入总额减除70%-80%的费用。

对采购、推销人员的上述所得,应以取得采购、推销收入时为纳税环节,不得分解。

对个人采购材料、推销产品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应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对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支付的中介费,如能提供有效、合法凭证的,允许从其所得中扣除。

二、关于津贴、补贴的免税范围问题

目前允许免税的津贴、补贴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国务院批准发给中国科学院院士的院士津贴(200/人,月)

2.国务院批准发放给做出特殊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的政府特殊津贴(100/人,月);

3.独生子女补贴;

4.执行公务员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40/月,人)

5.托儿补助费;

6.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在国务院无新的规定之前,其他任何津贴、补贴均不得扣除。

三、关于职工医药费包干的扣除问题

对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医药费包干随工资发放的部分,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合理的部分予以扣除。

四、关于个人取得的应税收入用于捐赠或挪做他用的征税问题

纳税人取得的应税收入,不论采取何种形式将收入直接转赠或捐赠给企业用于发展生产和职工福利的,均应严格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关于对用于捐赠或转移的承包、承租收入的征税问题

实行承包、承租经营的企业、在兑现年度承包合同时对属于承包、承租所得的承包、承租收入,有的将其部分所得或全部所得采取以奖金形式发放给职工;有的转入应付工资;有的暂不支取,存入企业往来帐户的个人名下。对于上述纳税人的应税所得,均应按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关于演出收入按次征税问题

对于演员演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在一地(县、区)演出多场的,以在一地多场演出取得的总收入为一次收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关于纳税人一次取得属于数月的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税款计算问题

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对于纳税人一次取得属于数月的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采取以月份所属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加当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确定适用税率的计算方法。其中应注意两点:一是在分解奖金、年终加薪或劳动分红时,所属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二是文中所称“当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以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所属的最后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为准。

八、关于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20号文规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税务局确定。我局意见: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为300/人、月,各市地结合实际,在此标准20%的幅度内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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