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税局
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征收印花税 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豫地税函发〔1995〕42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5-03-24 【字体:

注释:条款失效。第一条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近来,相当一部分企业进行了资产评估,且资产价值均有不同程度的增长,部分市地询问对增值部分应如何征收印花税、房产税。根据印花税、房产税有关政策规定,现明确如下:

一、企业资产评估后,其营业帐簿中“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比评估前调增的,其增加部分应于次年年初征收印花税;

二、固定资产中房产原值增加的,应于评估后次月起按评估后的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河南省地税局

199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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