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7〕35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10-15 【字体: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的税收管理,省局在2004年底下发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新增合并缴纳增值税加油站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2004〕561号),该文件对实行全省集中核算、分别缴纳增值税加油站的资格管理等问题进行了明确。但从执行情况看,该文件规定未得到全面落实,部分市地仍存在对辖区内中石化、中石油加油站数量、资格不清楚的问题。为加强管理,堵塞漏洞,现将《2007年7月底中石油、中石化合并纳税加油站名单》(以下简称《名单》)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落实总局及省局有关加油站税收管理各项规定,特别是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的增值税管理。中石化、中石油所属加油站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各种资料,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的各项税收管理。

二、各省辖市局要组织基层税务机关,对辖区内加油站的主体资格进行核查,对未在《名单》内、且非中石化、中石油新增备案的加油站,应要求其按照独立核算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缴纳增值税,对以前月份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追缴,防止一些加油站挂靠中石化、中石油而偷逃国家税款。

三、对新增加油站资格管理,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国税函发[2004]561号文件规定,对不到税务机关备案的加油站一律就地单独计算缴纳增值税。


附件:

1.《中石化合并缴纳增值税加油站名单》(只发电子文档)

2.《中石油合并缴纳增值税加油站名单》(只发电子文档)


二○○七年十月十五日



抄送: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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