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鲁税三〔1990〕8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0-01-22 【字体:

注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对本文进行了修订。


各市、地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40号《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层报省税务局批准给予定期减税或者免税。(失效)

二、为了促进集贸市场的发展,对城镇内(包括工矿区内)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由各市、地区税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废止)

三、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建造的商品房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纳税有困难的,可层报省税务局批准给予定期减免税照顾。(废止)

四、对落实私房政策后已归还产权的房屋,仍由原住户居住并向房主交纳租金的,可由各市、地区税务局批准给予减免税照顾。

(第四条修改为:“对落实私房政策后已归还产权的房屋,仍由原住户居住并向房主交纳租金的,可给予减免税照顾。”)

五、对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暂免征土地使用税。

六、对企业范围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在未利用前,暂免征土地使用税。(废止)


一九九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