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土地管理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地税地字〔1996〕第1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6-10-24 【字体:

注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对本文进行了修订。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土地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加强地方税务部门的工作配合(修改为:加强工作配合),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土地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号文),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方税务部门(修改为:各级税务部门),应根据当地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具体情况,积极与土地管理部门协调,建立健全符合实际情况的征收管理制度,强化源泉控管手段,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根据当地地方税务部门(修改为:当地税务部门)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需要,积极提供真实可靠的房地产交易情况资料,并严把土地使用权登记过户手续关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发放关,配合地方税务部门(修改为:税务部门)搞好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

二、加强土地使用权的产权管理与土地增值税征管的衔接工作。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在对纳税人转让房产行为的合法性。做人报告及申请价格进行确认后,应责成纳税人到当地地方税务部门(修改为: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纳税手续,同时,将房地产交易的有关内容填写“房地产转让情况通知单”(“通知单”式样附后),及时通知当地地方税务部门(修改为:当地税务部门);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后,地方税务部门(修改为:税务部门)应责成其持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属变更登记手续。“通知单”的传递程序及印制工作,由各市、地地方税务部门(修改为:各市税务部门)商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具体确定。

三、省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授予评估资格的土地评估机构,应按地方税务部门(修改为:税务部门)征管需要,及时提供真实可靠的土地评估资料;土地评估机构不健全或未按要求提供评估资料的,各市、地地方税务部门(修改为:各市税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及时报告省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省税务局)和省土地管理局,重新确定土地评估机构。

四、各级地方税务部门(修改为:各级税务部门)应与土地管理部门密切协作,定期搞好土地隐形市场的清理工作,对非法进入市场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将转让房地产行为规避成租赁行为的,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追缴其应纳税款。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房地产转让情况通知单

送达单位:

面积单位:平方米

金额单位:元

纳税人名称

地址

交易对方

地址

单位名称

产类别及名称

商品房

土地使用权

地址

转让合同名称

合同签定日期

转让房地产有关内容

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

支付出让金

土地征用费

转让房地产面积

转让土地面积

转让建筑物面积

转让房地产价格

成交价

评估价格

评估宗地价格

土地评估确认机关

填表单位:填表人:                          填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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