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广告收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0〕20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12-26 【字体: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外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广告收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所称出版物是指以纸质为戴本的报纸、期刊、图书。

二、对文化出版单位的出版物,应按照国税发〔2000〕188号文的规定,按广告版面占整个出版物版面的比例来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文化出版单位不能准确提供广告版面占整个版面比例的,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O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