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3〕15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4-01-05
【字体:小 中 大】 打印本页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3〕11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饲料生产企业饲料产品的免税审批由各主管税务机关直接进行,不再执行市局沪税流〔2001〕359号文中关于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五大类饲料产品免税审批程序中需上报市局的有关规定。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四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