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市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5〕24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5-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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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69号)转发给你们,请将查补欠交的增值税税款纳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欠缴税额”项,按照沪国税流〔2004〕89号文第二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